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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方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大会的召开、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草案)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上级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 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4. 选举同级委员会;
  5. 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全部党务工作,对外代表本党地方组织,其职权是:
  1. 贯彻执行上级委员会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决定,
  2. 定期向上级委员会报告工作;
  3. 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的工作报告;
  4. 讨论并决定本地区组织的重要事项;
  5. 选举常务委员会,
  6. 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委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主委会议的任期同该届委员会。
  新一届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上届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提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组织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每届五年。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主委会议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各级组织的决策机构,在地方各级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委员会的职权。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组织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委员会。
  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委会议领导地方各级组织的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委会议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每届地方各级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主委会议,在下届同级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本党的经常性工作,直到下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主委会议为止。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委员会任免。根据工作需要,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地方各级主委会议任免。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其负责人由主委会议任免。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一级委员会核准备案,并逐级呈报中央备案。
  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地方各级机关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地方各级委员会履行参政党职能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任期同该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