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五)调整和增选同级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组成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