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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层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三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支部委员互选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总支部委员互选产生。基层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基层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一人。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五)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六)吸收会员,收缴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