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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层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后,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业务相近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七条 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二年到三年选举一次。必要时经上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的名额和人选,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支部、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

第三十八条 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事业贡献力量,表彰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四)维护和执行本党的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五)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