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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盟员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盟员

  第一条 凡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人士,愿意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加入本盟。

  第二条 盟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
  第三条 发展盟员要贯彻巩固和发展相结合的方针,注重素质,有领导、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坚持以大中城市、中上层、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为主。申请入盟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盟员二人介绍,经组织考察和盟的基层组织通过,报盟的省、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盟中央备案。盟中央必要时可直接吸收盟员。
  第四条 盟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盟的章程和盟组织纪律,执行盟的决议,参加盟的组织生活,完成盟组织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对台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盟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按期缴纳盟费。
  第五条 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盟的会议,阅读盟的有关文件和刊物,在盟的会议和刊物上讨论盟的工作;
  (二)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 盟组织鼓励和支持盟员积极从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的伟大事业,并对有显著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盟员违反纪律者,盟的组织要进行教育,如教育无效,应给予相应处分。受处分的盟员如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第八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应该转移组织关系。
  第九条 盟员有退盟的自由。盟员要求退盟,须用书面向盟地方组织提出,由盟的省、直辖市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报盟中央备案。
  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盟的组织生活、不缴纳盟费,本人又不提出退盟的盟员,视同自动退盟。
  第十条 盟的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务上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盟的各级领导干部,除履行盟员的各项义务外,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
  (二)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团结,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
  (四)热心盟务,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组织和盟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