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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6-03-02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团体名称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侨联)。

(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侨联是本校归侨、侨眷组成的统战团体,是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领导下的由本校归侨、侨眷组成的全校性统战团体,是校党委和行政联系本校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三)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中华民族的进步和昌盛作出了巨大贡献,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的力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侨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关心海外侨胞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四)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侨联按照“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的工作要求,围绕学校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学校党委联系广大归侨、侨眷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以人为本、为侨服务,团结全校归侨、侨眷积极投入学校内涵建设,努力为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农业大学贡献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五)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党委统战部是侨联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任 务

(六)在校党委的领导和陕西省侨联的指导下,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七)密切联系学校归侨、侨眷,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服务,广泛团结归侨、侨眷。

(八)充分发挥归侨、侨眷的独特优势,广泛动员归侨、侨眷为学校建设发展献计献策,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为学校内涵建设和人才培养作贡献。

(九)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学校归侨、侨眷及海外留学人员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的发展和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服务,积极向各级政协、人大推荐委员和代表,为归侨侨眷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第三章 会 员

(十)凡本校归侨、侨眷,承认侨联章程,经自愿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侨联会员。

(十一)会员有对侨联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侨联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十二)会员有遵守侨联章程,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十三)侨联组织原则:民主协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十四)侨联最高权力机构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侨联委员会全体会议。

(十五)侨联委员候选人由校侨联、校党委统战部和二级单位党组织经民主协商、特邀等推荐方式产生的归侨、侨眷代表组成;委员会由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十六)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十七)侨联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委员会协商提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表决产生。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5年,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秘书长以上人员原则上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职 责

(十八)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十九)委员会的职责:

1. 制定和修改侨联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 推选、罢免侨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3. 讨论决定侨联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4. 听取和审议侨联的工作报告。

(二十)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1. 主持侨联日常工作;

2.决定侨联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

3.审批接纳新会员,审议取消会员资格;

4.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作出年终总结;

5. 贯彻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职责:

1. 主席负责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侨联章程各项规定的落实以及侨联各项任务、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代表侨联签署有关文件;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根据主席会议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3. 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办公会议,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处理日常事务。

4.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工作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 经 费

(二十二)侨联的经费来源为列入学校预算、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侨联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任务。

(二十三)侨联经费日常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笫七章 附 则

(二十四)本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二十五)本条例自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第一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二十六)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执行。

(二十七)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西北农林科大学侨联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