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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制度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本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二)各级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地方各级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

  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凡属重要决策、干部任免和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充分酝酿,民主讨论并形成决议。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通过。

  (五)上级组织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了解、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指导工作,及时处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要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本党的组织发展方针是:坚持以医药卫生界人士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

  第十四条 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出席方能举行;通过决议和决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选举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委员会的委员,要广泛听取对候选人的意见,充分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具体的选举办法,要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必要时,上级组织可以调整下级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委员会,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的召开、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十七条 地方组织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建,须报中央批准。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一级组织任命。

  第十八条 中央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对本党党员和组织遵守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本党领导班子成员履行领导职务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组织可设直属基层组织,必要时可设置直属工作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直属基层组织。直属工作委员会不是一级地方组织,其职权范围和组成人员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