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制度文献» 党派规章» 中国农工民主党章程»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四章 地方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代表大会,直辖市的区(县)、省辖市的区、县(市)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在举行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 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 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 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由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调整和增、补选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调整和增、补选委员,其数额不得超过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出的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并呈报下一次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省辖市的区、县(市)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规模要报上一级组织批准,由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决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的党务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 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 审议工作报告。

  (三) 制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本组织的重大问题。

  (四) 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同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贯彻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处理地方的重要工作。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秘书长,在主任委员会议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职能工作部门和专门工作委员会。

  秘书长和职能工作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职能工作部门的副职负责人由同级主任委员会议任命。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常务委员会任命,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委员会议任命。

  在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有关职务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名,同级委员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