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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层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各级组织所辖的小组、支部、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

  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可以成立小组,党员五人以上,可设立支部,在有党员九人以上的支部,可以设立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业务系统或地区,可以建立总支部委员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同一业务系统内的组织,必要时可建立基层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设立、合并或撤销,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基层组织的,由有关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主任和副主任,小组选举组长,任期均为五年。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

  (一) 接受中共基层党委和本党上级组织的领导,贯彻本党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参加组织活动,对上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 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本党的历史、章程和文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三) 配合所在单位的中心工作,鼓励党员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为本党参政议政工作建言献策。

  (四) 遵循本党章程,健全基层工作制度,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组织活动,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五) 关心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依法维护党员权益,按组织系统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关系、化解矛盾。

  (六) 严格按照本党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做好党员的发展、后备人才的考察、培养和推荐工作。

  (七) 每年要总结工作,制定年度计划,讨论对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八) 收缴党费,定期公布党费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