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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方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地方组织是:
  (一)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
  (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
  (三)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由同级委员会召集,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和所属上级组织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委员组成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自治州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如设常务委员会,应选举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领导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委员会、不设区的市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区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秘书长,可设必要的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中国民主同盟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各级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委员会任期相应改变。
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其代表大会(或盟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领导民盟组织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主委会议提名,任命秘书长;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若干工作部门,其负责人选由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同级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