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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盟 员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二章 盟 员

  第十三条 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十四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盟员二人介绍,经过基层组织考察、讨论通过,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核批准,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必要时,民盟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盟员。
  第十五条 盟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民盟的章程,执行民盟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民盟的活动,交纳盟费;
  (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五)密切联系群众,接受民盟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盟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民盟的有关会议,讨论民盟的工作,阅读盟内有关文件和刊物;
  (三)参加民盟所组织的有关国家大事的讨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民盟的各级组织提出请求、建议和批评;
  (五)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可请求民盟的组织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盟员工作调动或迁移时,必须转移组织关系。
  第十八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层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十九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组织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