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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央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五)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维护会的章程、加强会风建设、检查会的决议和会的纪律的执行情况。中央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