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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 员

发布日期:2015-09-17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社 员

  第一条 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 发展社员,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认真考察后,由社员二人介绍,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层报社中央备案。
  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直接发展社员。
  第三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缴纳社费。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本社优良传统。
  (四)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社的组织给以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 社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社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社员违反社章,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社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同时撤销社内职务)、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开除社籍。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对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社籍,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社中央备案。
  社员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第七条 社员有退社的自由。社员要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研究确定,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终止其社籍,层报社中央备案。
  第八条 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社的活动,不缴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省级组织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并报社中央备案。
  第九条 社员工作地点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