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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层组织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社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委员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在同一单位、系统或地区有社员三人以上,可建立直属小组;有社员七人以上,可建立支社;在社员人数较多的单位、系统或省辖市的区,有三个支社以上时,可设立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直属小组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一人;支社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均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基层组织是社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组织社员结合实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社章、社史,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社员的素质;
  (三)努力发挥我社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在推动社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重调查研究,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社会重大问题开展议政活动,并按社的组织系统反映意见、建议;
  (四)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五)联系群众,协调关系,加强团结,认真开展组织生活;
  (六)发展社员,收缴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