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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侨情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29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各党委、党总支:
    根据陕西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贯彻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杨凌示范区侨务办公室《关于开展侨情普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全面掌握我校侨情,更好地开展侨务工作,明确侨务工作的对象和重点,提高侨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开展侨情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1.外籍华人,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2.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自费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法律上属华侨,其回国后是归国华侨,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公派留学生如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法律上属华侨,但其未履行回国工作等义务,回国后不得享受归国华侨相关待遇。

    3.归侨:指回国内定居的华人华侨。

    4.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其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5.侨资企业:是由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投资兴办且其资本占投资总额25%以上的企业(不含国外及港澳中资机构在境内的投资企业)。

    6.海外重要社团:即华人、华侨、归侨、外籍人员、留学生及港澳同胞在所定居国或居住地创办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7.捐建项目:即华人、华侨、归侨、港澳同胞、海外慈善机构在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捐建的公路、学校、桥梁、医院、寺庙等各类项目。
    
    二、普查内容

    1.我校华人、华侨、归侨及其眷属的姓名、性别、居住国(地址)、年龄、出生地、学历、身份、从业类型、职务、工作处所、投资、兴办公益事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2.我校华人、华侨、归侨及其眷属在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投资的企业名称、经营行业、规模、所在地址、联系电话、成立时间、投资来源地等情况;

    3.我校华人、华侨、归侨、留学生、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组成或担任领导职务的社团名称、创办时间、创始人、届次、社团类型、性质、社团负责人、社团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有关要求

    此次侨情普查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通过抓好宣传培训、逐户走访涉侨家庭、加强联络核实等措施,把好摸底调查、详实登记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保证普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1.组织领导。侨情普查日常工作由党委统战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党委、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按时按要求做好本单位有关的华人、华侨、归侨、侨眷的普查登记和汇总工作。

    2.宣传培训。本次普查登记是今后一个时期我校侨务工作的基本依据,更是保持我校侨情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以此次普查工作为契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政策法规,对普查对象讲清侨情调查的目的、意义,消除其疑虑,取得理解、信任和支持。

    3.方法程序。普查期间,各单位应围绕普查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普查范围和内容,对涉侨家庭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普查对象的姓名、国籍、定居地、从业类型、联系方式等情况一一登记准确,汇总整理。党委统战部对全校侨情普查情况进行及时汇总整理,并按时上报示范区侨务办公室。本次侨情普查结果是今后外侨部门出示侨民侨眷身份证明的重要依据,不得错登或遗漏。

    4.时间安排。此次侨情普查工作自5月28日起至6月13结束。普查登记标准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查及档案资料,并将普查结果的文本版(汇总表需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于6月13日前一并报送党委统战部(国际交流中心D405办公室)。
    
    联系人:刘小峰    联系电话:87082831
    邮  箱:dwtzb@nwsuaf.edu.cn
    
    附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归侨侨眷普查情况登记表
    
    
    
                                                              党委统战部
                                                            2013年5月27日